公安機關參與征收土地行為的性質及可訴性——以周國強案為分析對象
【摘要】:公安機關參與土地征收,由于行為性質不清繼而面臨的訴訟風險,一直是困擾實踐的難題。法官在周國強案中認為,公安機關參與征收土地行為不屬于共同實施行為,而是協助實施行為;然而,無論是應邀協助,還是主動出警協助,由于無法通過“個別性”與“法效性”兩個判斷標準,因此,不具備可訴性。周國強案的司法說理成立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參與土地征收作出的是外部警戒的行政事實行為,如果公安機關對于違法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則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具備可訴性。從長遠來看,公安機關參與土地征收,還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層面進行法治完善,通過制度設計實現政府治理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目標。